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9-06-25 10:02来源:本站原创 |
各县(区)质安站,市直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有关起重机械租赁、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生产安全,遏制起重机械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09]38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要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按规定时限要求对施工现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二)经过产权备案注销或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设备进行产权备案时,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以及原产权办理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和产权备案注销证明资料。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
(一)进驻我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要求的安拆管理人员及安拆操作人员。严禁无证或挂靠资质进行安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5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告知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在安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出具联合验收记录,严禁出具虚假联合验收资料。
(三)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公示牌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牌内容应包含设备产权编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联合验收表以及使用登记信息。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安装资料和安拆人员证件,确保安拆人员人证相符,安拆过程中应全程旁站监理。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在联合验收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二)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做到应检全检,严禁缩减检测项目,严禁出具虚假报告,对关键部位的检测需提供详细影像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质安站在受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时,应严格审查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并按照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
(二)各县区质安站要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