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24-01-15 15:26 |
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索引号 | 555696574/2024-0020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住建发〔2024〕24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1-15 15:26 |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瀛湖生态旅游区建设局、恒口示范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市直住建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号)和《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政发〔2019〕21号)规定,我局对以我局及我局牵头制发的7件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1.《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住建发〔2021〕7号)。
二、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
1.《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住建发〔2020〕37号);
2.《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住建发〔2021〕57号);
3.《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住建发〔2021〕129号);
4.《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住建发〔2022〕35号);
5.《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住建发〔2022〕48号);
6.《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安住建发〔2022〕56号)。
以上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将不再作为我局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以上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将继续作为我局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结果若有变动,将另行公布。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