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21-07-08 17:35 |
文件名称 |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555696574/2023-0034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住建发〔2021〕57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7-08 17:35 |
安规〔2021〕004-住建局001
局相关科室、房产事务中心、公积金中心、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1个部门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金〔2017〕1206号)、《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陕建房发〔2019〕1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信用考核、公布、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日常工作授权安康中心城区房产交易与物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产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平台的维护由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具体负责。
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审核、传递和信用成果公布、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认定及征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信息组成。
第七条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基本财务指标、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
资质信息包括企业资质等级情况、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项目信息包括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已建项目是指项目所在地、规模面积、开工时间、项目介绍等;在建项目是指五证信息、项目地址、项目介绍、施工单位等。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企业及负责人获得的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表彰、纳税情况、履行社会责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本行业规定、规范、公约的;
(三)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不诚信记录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等形式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经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九个等级。
AAA级:信用特优企业,年度信用分值140分以上(含140分);
AA级:信用优秀企业,年度信用分值120分(含120分)至140分之间;
A级:信用良好企业,年度信用分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
BBB级:信用一般企业,年度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至100分之间;
BB级:信用欠佳企业,年度信用分值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
B级:信用较低企业,年度信用分值70分(含70分)至80分之间;
CCC级:信用较差企业,年度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
CC级:信用很差企业,年度信用分值50分(含50分)至60分之间;
C级:无信用企业,年度信用分值低于50分,或违反《附件五: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考评“直降C级”标准表》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第十二条 信用分值评定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与减分的办法进行。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
附件一:《房地产企业信用基本分评分表》;
具体加减分标准见:
附件二:《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考评加分标准表》,
附件三:《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考评减分标准表》,
附件四:《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考评降级标准表》,
附件五:《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考评“直降C级”标准表》。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对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或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具体申诉流程详见附件八:《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申诉书》。
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查,发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确有错误的、认定不当的,予以更正,并书面告知房产事务中心更正记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同一市(县)设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母、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子公司为全资或控股,非控股企业与控股方进行关联)。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不同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信用管理,及时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开发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纳入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督。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七条 房产事务中心应定期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下列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
(二)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八条 按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原则,市住建局定期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企业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以及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房产事务中心定期将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结果报至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1.AAA级、AA级、A级开发企业(其中AAA级适用下列第(1)至(9)条;AA级适用下列第(2)至(9)条;A级适用下列第(2) 、(3)、(5)、(7)条)
(1)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列为重点支持企业,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项目;
(2)办理企业年检、资质核定及延续时,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3)企业在参与国家、省、市级评比中,予以优先推荐;
(4)企业资质年度核查和各项建设手续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5)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优评选;
(6)在不违反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开发项目准予预售的条件;
(7)降低开发项目重点监管预售资金的额度及留存比例;
(8)按照各部门、单位(供电局、公积金、天然气等)与信用公示平台挂钩实施办法对照适用奖励性措施;
(9)房地产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2.BBB级、BB级、B级开发企业(其中BBB级适用下列第(1)、(4)、(5)、(7)条;BB级适用下列第(1)、(2)、(4)、(5)、(7)条;B级适用下列(1)至(7)条)
(1)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受限制;
(2)该级别企业在承接政府性项目的建设时提高准入条件;
(3)在“安康市房地产企业信用公示平台”网站上公示失信扣分具体行为;
(4)按照各部门/单位(供电局、公积金、天然气等)与信用公示平台挂钩实施办法对照适用相关措施。
(5)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市场行为实施重点核查。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6)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3.CCC级、CC级、C级开发企业(其中CCC级适用下列第(1)、(2)、(4)、(7)、(8)、(10)、(11)、(12)、(13)、(14)条;CC级适用下列第(1)、(2)、(4)、(5)、(7)、(8)、(9)、(10)、(11)、(12)、(13)、(14)条;C级适用下列(1)至(14)条)
(1)市住建局对该级别企业面向社会公示,发布风险提示;
(2)在“信用陕西”网站上公示失信行为;
(3)市住建局约谈其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相关业务、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5)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或者限制办理CC级、C级别企业的业务手续,内容包括:
①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②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③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④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⑤禁止C级企业法人代表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⑥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银监、金融等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
⑦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⑧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⑨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⑩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进表彰等工作中,对C级企业予以限制和约束。
(6)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C级企业,将根据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罚;
(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8)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
(9)向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函,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
(10)按照各部门/单位(供电局、公积金、天然气等)与信用公示平台挂钩实施办法对照适用惩罚性措施。
(11)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12)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市场行为实施重点核查。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13)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或比例。
(14)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所属相关业务部门在资质核准、项目准入、业务审批、创先评优等方面,应当将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新申办开发资质、申请开发资质延续、核定或升级的,在资质审查期间,市住建局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对信用失信的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予以从严审核。
信用级别A级以上企业可以申请资质延续、核定和晋级;信用级别B级以上企业可以申请资质延续、核定,不得晋级;信用级别C级以上企业可以申请资质延续,不得申请资质核定和晋级。
新申办资质的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安康市房地产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建立本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部醒目区域公示 “信用等级”及信用信息查询网址、信用信息投诉电话。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安康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安住建字﹝2017﹞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