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安康市五届一次会议第127号提案的复函

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22-12-12 15:45来源:本站原创  
 

江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商品房小区配建公租房政策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保障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你提出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当年推动的工作及推进措施

(一)配建公租房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规定:“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规定:“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2号)规定:“开展商品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试点,租赁住房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或公寓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竣工交付,统一物业管理”。

4.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规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在积极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资金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二)配建公租房政策实施情况

安康中心城区当时面临资金紧张土地稀缺住房困难群体较多等问题,为缓解中心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矛盾,解决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困难问题,我市认真组织落实住房保障的相关要求,先后出台了《安康市城区企业代建廉租住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07〕87号)、《关于深化安康中心城区公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25号)、《安康市市级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安住建发〔2021〕129号)等文件。随着企业配建公租房的政策逐步完善,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并推广。

二、计划采纳的建议及工作计划

(一)明确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等住房政策指引下,通过“优结构、提品质、促平稳”的方式,夯实城市主体责任;完善房地产市场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实现城镇住房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内涵式发展,最终达到“住有优居”目标。围绕目标任务,对全市范围住房保障需求调研,从人口规模、住房分类、土地供应、城市更新等方面进行了需求预测,明确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思路。

(二)强化运营管理工作。围绕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健全公租房资格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部门联审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公租房退出管理工作,真正实行动态管理,切实让老百姓“住得进、住得稳、有尊严”。

三、不予采纳的建议及情况说明

由于自2016年以后,省厅不再下达公租房建设项目,根据安康市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结合调研摸底情况,安康市中心城区每年有300余套的公租房需求,企业配建公租房成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重要渠道,以及政府筹集房源和建设资金,缓解用地紧张及资金困难重要办法。《安康市市级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安住建发〔2021〕129号)经市政府批准后修订发布,该文件取消了企业缴费配建公租房的路径,如需要免除配建公租房的责任,需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予以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保障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265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