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21-06-03 11:24来源:本站原创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城建PPP项目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市住建局负责实施的城建项目全周期管理,经2021年5月6日局务会审定,现将《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城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城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建设全周期管理,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建项目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前期工作、招标采购、工程质量、工期及投资控制,结合中心城市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建项目是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工程指挥部(项目组)、城建PPP项目公司负责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城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最高限价审查、招标采购和交工验收、审计决算、财务结算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为强化全系统项目储备工作,完善项目良序、阶梯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城建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前期工作深度分方案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4个子库,由相关科室、局属单位不定期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人防办)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项目办),局项目办负责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未纳入城建项目储备库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得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城建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七条 按照《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市发改委相关工作要求,相关科室、局属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城建项目计划报送至局项目办。
第八条 申报项目分前期项目、续建项目、新建项目、管护经费项目。前期项目需具备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撑性文件或会议纪要;续建项目需提交项目简要介绍材料,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计划年度建设目标及当年资金需求情况;新建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明确要求当年开工的支撑性文件或会议纪要,同时应提交项目简要介绍材料,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年度建设目标及当年资金需求情况;管护经费项目需提交费用测算依据及实施必要性说明。
第九条 局项目办按照市政府及市局对年度项目建设的整体安排部署,每年9月中旬前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编制《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交局务会专题研究审定后报送至市发改委。
第十条 局项目办按照年度工作任务事项,结合《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逐项分解任务,制定《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年度任务责任分工表》,夯实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年度任务责任分工表》推进项目建设,严禁擅自超越年度计划另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对无法完成年度任务的城建项目,相关建设单位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具体原因及印证资料报送至局项目办汇总,会同局办公室向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申请调整年度任务。
第四章 项目前期
第十三条 按照“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标准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城建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储备库。储备库应包含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招标采购代理、策划咨询、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工程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局项目办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中、省、市从事园林景观、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照明亮化、投资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中遴选出专业能力较强且具有3年以上评审工作经验的专家组建城建项目评审专家库,局项目办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城建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储备库及城建项目评审专家库仅供全系统相关建设单位参考使用,不具备强制性。
第十六条 重大城建项目包装策划方案、方案设计等事项的研究审定,相关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城建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安住建发[2021]41号)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城建PPP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则上由市住建局或授权的相关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下确需由PPP项目公司负责采购的,需出具市局委托公函,招标上限费率或费用由各PPP项目对应的市局相关监管单位确定,招标过程需在局项目办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确定项目中标单位,并核发中标通知书,对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投诉、行政复议等问题,要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中标单位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质量保证体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要求,尽快拟定项目合同。
第二十二条 以市住建局为合同签署主体的城建项目,合同拟定后报局项目办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同联合审查,招标过程未经局计财科、项目办监督的,合同不予联审。
第二十三条 合同联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后的合同进行签署,一般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等服务类合同,由项目分管副局长负责签订。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合同,需经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副局长负责签订。城建PPP项目相关合同体系由局主要领导负责签订。
第七章 项目设计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任务书,包括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思路、设计标准,并提供规划、地形、地质、水文等相关资料,同时对各设计阶段提出时间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按国家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合同约定全部内容编制,达到相关部门的评审要求深度。
第二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广泛征求行业专家、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涉及拆迁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市政法委、市发改委相关要求报请局项目办组织开展,严禁自编自评。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
第八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住建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分别授权局属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财务绩效评价、工程交工验收、结算、审计、项目资料及项目全程廉洁纪律负总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各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并严格工作程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计入企业不良记录,在今后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预审时予以减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最高限价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预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标准、超预算。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项目进度款项拨付。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报送项目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专(兼)职统计人员,做好项目统计入库工作,同时每月月中、月底将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信息报送局项目办,局项目办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招商局等部门报送进度及报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必须及时准确,严禁隐报、瞒报或篡改数据,严禁推诿扯皮。
第九章 城建PPP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由局项目办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组建的城建PPP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城建PPP绩效考核方案、日常督办检查、综合协调及绩效考核全流程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长春片区PPP、北环线PPP、一江两岸PPP、中心城市水环境PPP年度绩效考核由局项目办牵头,局计财科、市政园林处、两厂监测中心、北环指挥部、长春指挥部、建筑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工程造价复审)参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成立绩效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方案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
第十章 交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申请交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返修,直至合格。
第三十八条 局项目办牵头,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由城建科、计财科、项目办、质监站及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联合对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接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返修,直至合格。交工验收合格后,将交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预决算及审计
第四十条 招标时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须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财务决算并报审。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应按时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决算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决算未获批准之前,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项目单位在未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前,应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后再予以结清。
第十二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移交过程中,资产接收单位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移交的同时,同步移交项目工程资料,由项目接收单位按照相关工程档案要求建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项目具备验收、移交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项目投资或城维费中列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未尽事宜可由局项目办进行补充说明。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