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20-11-10 10:24来源:本站原创 |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中省住建、人防领域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面、电子函件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住建局(人防办)办公室设立信访室,落实专门场所和工作人员,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登记、交办、转办、协调、督办工作;按照信访部门的要求,做好信访信息报送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 信访处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各分管领导是信访工作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是信访事项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住建系统有关政策,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诉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分析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来访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相关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六条 来信办理程序
(一)办公室(信访室)收到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省网信访平台、群众来信来电等信访资料后,及时整理登记,报局领导阅批后,分派相关科室和单位处理。
(二)承办科室、单位收到分派的信访件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迅速开展调查办理工作,并于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属于重点交办且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信访件,严格按照要求时间办理。
(三)承办科室、单位形成统一规范的答复意见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按照2人以上原则送达信访人,做好谈话笔录和送达回证,并引导信访人作出满意度评价;同时将答复意见书提交信访室归档和录入系统。
第七条 来访办理程序
(一)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局信访室受理并填写来访登记,依据诉求和职能分工通知相关科室、单位接访。
(二)接访科室和单位要坚持文明接待,认真倾听来访人员叙述,查看所携带的材料,做好记录,耐心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
(三)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解决的,接访科室和单位应当现场答复;不能现场解决的,要约定答复期限,并确保按期答复。
(四)对来访人员滞留办公场所的,接访科室、单位要安排至少2名以上同志陪访,并负责做好稳控、录音、摄像等工作,信访室配合做好信访人员的疏导工作。
第八条 局分管领导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每月至少1天在信访室开展接访活动,面对面听取群众诉求,推动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分管科室和单位要协助做好接待事宜,建立接待台账,认真办理回复。
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一个科室或单位无法独立解决的信访事项实行会商会办制度。由牵头科室负责,提请局分管领导召开专题办公会或提交局务会研究解决。提交会议会商会办前,牵头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形成初步解决建议方案。
第十条 对群体性信访、重复信访和上级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成立包案小组,明确包案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直至案件办结完毕。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定期完善案件办理档案,每月归集,年底归档,存入文书档案,长期保管。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信访室)定期对信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发现问题下发《提醒单》和《督办通知单》。经督办后工作仍无起色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