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20-06-10 09:55
文件名称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55696574/2020-0466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住建发〔2020〕37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6-10 09:55

安规〔2020〕003-住建局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与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9月市政府印发的《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3122号)同时废止。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9

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及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镇排污管网,接纳生活污水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生产经营废水进行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指导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再生水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经验收(备案)后的县级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由县(区)住建局负责、镇级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采取自主运营、特许运营和技术服务等方式运行。

采用技术服务方式运营的,应依法依规选定技术服务单位,有效提高运营质量。采用特许运营方式运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选定特许运营单位,签订特许运营合同。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建设前,要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两个部门共同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试运行结束后仍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要在调试运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出具正式的书面报告,提出试运行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调试试运行。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要参加辖区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对使用中、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资金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邀请上一级住建、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要向当地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县(区)住建局要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和中控系统、自动监控基站的安装、联网、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下达书面批复。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扩大污水管网覆盖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投入运行第一年内,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确因实际废水产生量小,造成处理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住建局应强化监管,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率、处理成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污水处理厂运行绩效,并将绩效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及主要运行参数的监测,对水质检测化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和我省有关污水处理行业相关规定,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安全生产、水质检验制度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按照劳动定员标准,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辅岗位操作工人。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设施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在检修、设施改造等情况下,应合理安排作业,尽量减小对运行的影响。确需因检修、改造等需暂时停运或部分停运污水处理厂的,需提前90个工作日报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批准;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要立即向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突发性恶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要及时向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出水口位置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并与县(区)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联网。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因故不能采集数据或数据出现偏差的,应在24小时内向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报告,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定期向县(区)住建局与生态环境局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成本等。按时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建立监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要保留进出水量、水质、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等资料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运行台账,运行管理台账包括:减排台帐及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及处置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等,数据要准确无误,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偷排、渗排未经处理的污水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3、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4、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对严重超标排污或管理不善,导致污水处理厂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的;

8、其它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