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康市人民政府
按照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我中心决定对通过保障房资格审核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公租房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复审(不含福临新居5号楼)。请相关人员于2020年5月22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交回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江北建设大厦1216室),逾期将不予保留保障资格。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