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04-29 17:05来源:本站原创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市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安康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安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管理县区认定办法》等具体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住建系统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城建PPP项目公司的相关干部及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按照责任领域承担市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1.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及时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把握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目标,准确掌握总体工作态势,做到应知应会;
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本科室、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明确工作方向、解决突出问题,及时传达中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研究专项斗争工作的具体推进措施、特色做法等情况;
3.充分利用党报党刊、新闻媒体、宣传标牌、宣传展板等方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方案,有效引导和应对网络负面舆情等情况;
4.制定线索摸排方案,建立线索摸排台账,配合局扫黑办建立健全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及时办理回复上级交办的线索,收集到的线索应有专人管理,制定完善的线索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线索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5.结合科室、单位职能职责,确定责任领域行业专项治理重点,制定行业专项治理方案,落实市、局扫黑办要求,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等情况;
6.坚持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配合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履责,配合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展工作,为相关部门查办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深挖“保护伞”“关系网”时给予积极配合;
7.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问题,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科室、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科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责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组织领导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协调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向安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重点任务,听取局扫黑办、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城建PPP项目公司工作汇报;督查和指导各县区住建局、局相关科室、单位、PPP项目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组织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考核考评、表彰奖励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办公室责任:负责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专项斗争的各项制度机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考核工作,统筹管理线索摸排、核查、移交、反馈、归档和情况统计,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并进行重点督办,协调开展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研究,开展调查研究和典型经验总结。
第六条 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部署,在扎实做好宣传发动、案件线索排查移送、日常工作信息报送、强化行业系统专项治理、配合督导检查、落实行政司法建议、档案资料规范化管理的同时,按照《安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扫黑字〔2018〕4号)、《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住建(人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住建发〔2018〕208号)、《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住建系统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安住建发〔2019〕11号)的责任分工,认真统筹相关工作,夯实工作责任。
第七条 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在推进本责任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过程中,如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保护伞”“关系网”线索的,应及时向局扫黑办移送,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至少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人员一名,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综合协调、线索管理、宣传报道、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确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1.本科室、单位负责的责任领域黑恶势力横行,行业治理长期处于混乱状态,直接导致住建领域公众安全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晓率满意度等指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排名倒数第一的;
2.对上级督导发现的问题,不主动认领、不积极整改,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3.对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核查、办理不力,经局扫黑办督办,仍拒不查办或查办不力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查处不力、回访不到位,导致多头举报、重复举报的;
5.不严格执行“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制度,不积极配合彻查“保护伞”、深挖“关系网”、严肃执纪问责等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点名问责,或被媒体监督报道的;
6.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扰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帮助逃避制裁、直接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
第十条 对相关科室、局属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约谈、挂牌督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局扫黑办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认定相关科室、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 局分管领导审批,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3. 局主要领导审批,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4. 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由局纪委负责实施个人责任追究,由局扫黑办负责实施科室、单位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扫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