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7-04-06 16:43来源:本站原创 |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发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向被评议科室、单位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纳入局机关考评范围。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