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下发意见加强并轨后公租房运行管理

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4-07-07 09:57来源:本站原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对外发出《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住建部此次发出意见,就是配合三部委在去年年底共同发出的《通知》进一步落实的具体操作意见。根据《意见》,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针对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导致群众申请不便的问题,《意见》指出,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向记者介绍,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意见》还提出要强化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力度,各地要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为杜绝并轨后公租房的各种欺诈行为,《意见》此次特别强调应对公租房加强使用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