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3-09-23 09:27来源:本站原创 |
地下管线系统,如同城市的血管,为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提供着稳固保障。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近日,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陕西省城市建设实际,汇集各方意见建议起草的《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这个明确的规定成为近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中的一大亮点。
《条例》首先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了明确的概念界定: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城市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地下管线的分布种类和数量也迅速增加,截至2011年底,陕西省13个城市共建成供水管道4900公里,排水管道5666公里,天然气管道6892公里,供热管道626公里,安装路灯长度325公里,西安地铁20.5公里(已营运)。就地下空间占用方面看,排水、给水、供热、供气、电力等管线是占用城市地下空间较大、最具影响力的地下管线。一个城市如果没有这些管线,城市就无法正常运转,城市地下管线已成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为解决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混乱、缺乏统一管理机构、信息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集约度高、科学性强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美化城市环境,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建设的水平与质量,出台《条例》刻不容缓。
“市区有的马路刚修好后不久又被挖开,有的地方道路在整治期间,先挖开做电线“上改下”,又挖开做水管。好好的路面总是被开膛破肚。”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抱怨。由于每年新建、改扩建的各类管线不断扩容、交错延伸,使城市的管线总逃脱不了重复开挖的命运。对此,《条例》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必须要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条例》还明确要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事后挖补不如前期规划好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条例》中,地下管线规划被列在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第一位。
《条例》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规划是龙头。”为了从规划层面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条例》设置了规划许可、现状资料、放线验线、竣工测量、规划核实等几项具体制度,来保障管线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的落实。例如,规划许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规定了明确的规划许可责任。
如果说规划是引领,那么要将规划落地就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针对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九龙治水”现象,《条例》在总则中,建立了明确的协调机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其次,在地下管线建设专章中,也体现了规划引领的理念。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措施就是,明确了对道路管线建设实施计划管理,杜绝施工的无计划性和反复开挖。计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一是制定建设或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层面的计划。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二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层面的计划。管线单位要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三是统筹协调后下达正式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批准下达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正式计划下达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
通过事前规划,严格计划,我们的城市就能更少一些反复开挖、多一些和谐畅通……
建设“共同沟”,更好地保障城市的“生命线”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那么,什么是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指将两种以上的地下管线集中纳入其中所形成的一种现代化、集约化的城市地下综合管道走廊,大型的具有完备的排水、通风、照明、通讯、电力或有关安全监测系统等设施。我国大陆地区第一条“共同沟”是1958年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修建的综合管道,之后一直没有得到有力地推动。直到1994年底,上海浦东新区的张杨路“共同沟”初步建成,成为国内“共同沟”建设的一个标志。近年来,广州大学城、上海安亭国际汽车城、杭州城站广场等地都规划建设了具有现代化设施的“共同沟”,但总体上,我国的“共同沟”还处在试验性建设阶段,建设经验少,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还很滞后。
目前,解决道路反复开挖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就是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但考虑到其造价较高,实施难度较大,加之旧城区地下已形成错综复杂的地下管线布局,因此,《条例》主要对城市新区和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路符合条件的,要求采用综合管廊技术,确实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2012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按照该规范和国内的有关实践,综合管廊根据所容纳的管线等级和数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以及电缆沟等形式。目前,我省西咸新区、宝鸡、汉中、杨凌示范区等地已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了综合管廊建设。
关于综合管廊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了城市政府应将包括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在内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在第十条还专门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设施,可以采用成立特许经营公司的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地下管线。
关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根据《条例》规定,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进行。
不久的将来,我们常见的架空电线杆、通讯线杆及杂乱密布的各种管线就会没了踪影,取而代之的是脚下一条条宽敞的“共同沟”……
为城市地下管线设立档案库
城市地下管线都在地下,就像一座城市的“毛细血管”,如何准确掌握某一区域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怎样确保地下管线的快速维修?这些问题使得建立健全每一条地下管线的“个人档案”成为必需。
为此,《条例》专章设立档案信息管理,对责任部门、具体实施机构、管网信息标准、资料收集、移交、管网普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各个管线单位保管的管线档案资料千差万别,有纸质档案,有电子数据,特别是电子数据存在标准不一、各自独立、难以互联互通等问题,《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应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同时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数据,建设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为补齐地下管线档案的历史欠账,提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条例》规定了两项制度。一是地下管线普查,二是实行档案补交。《条例》对陕西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推进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纲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