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保障科发布时间:2013-08-26 17:37来源:本站原创 |
(2013年度)
一、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人群使用,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的住房,其类型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也包括旧城区、林区、国有工矿区等棚户区改造。
二、保障性住房来源有哪些?
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企业建设。
三、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答:廉租房、公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经适房控制在60㎡左右,限价房控制在80-100㎡。
四、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哪些人?具体属于哪种住房类型?
答: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其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五、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收入线是什么?
答:依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而划定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线和住房困难标准,简称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收入线。
六、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答:目前,我市中心城市(汉滨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线为<885元/人.月,住房面积为<18㎡/人;公租房保障保障对象的收入线为885-1307元/人.月,住房面积为<18㎡/人;限价商品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线为1307-1586元/人.月,住房面积<29.89㎡/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七、保障性住房实行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保障性住房实行年度轮候分配制度。
八、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47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办47号文件),相关规定为:
1、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保障性住房。
2、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是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保障对象。
3、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社区应及时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②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③市、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报审批具体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④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⑤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保障对象较多时,可以采取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配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与补助标准?
答:我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住房危险且贫困这两个方面的条件。住房危险: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实行)》鉴定为级或级危房,一般由住建部门认定。贫困: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一般由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
我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为:中、省专项补助资金9400元/户。
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由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入户审核、县级审批和公示,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县区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十一、陕南移民搬迁户建房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南移民搬迁建房补助办法规定,集中安置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由搬迁户按照不同的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其余资金在每户省财政安排1 万元的基础上,由省、市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特困户每户按30—50 平方米标准,由政府建房集中安置,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特困户、五保户比例不得超过搬迁安置总户数的10%);分散安置每户按3 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市县各承担50%。结合安康实际,市上确定,对我市分散安置每户按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统规自建的拆迁户按4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实施移民集中安置点上楼安置的每户按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