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作者: 保障科发布时间:2013-08-26 17:36来源:本站原创  
 

石泉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今后五年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六)《石泉县2011-2015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规划》

  (七)《石泉县农民进城居住购建房租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土地资源条件、住房困难家庭需求,保持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统筹兼顾改善现有家庭住房条件和解决城镇化加快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协调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改造、保障群体和保障方式之间的关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采取不同措施,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

  (二)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精心组织、公开公正、让人民群众满意。以切实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为重点,大力发展廉租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适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少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危旧房改造。要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职责。政府负责落实土地、资金和各项支持政策,中央、省、市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多方位、分层次保障。一是向低保、低收入无房等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二是向无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补贴;三是向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四是向无购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五是向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外,结合旧城改造,通过提供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解决和改善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居住条件。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规划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为主体,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为有益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城乡危旧房改造,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使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2011-2015年新建商品住房5000套。 

(二)2011-2015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0套,新增廉租住房3200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430户,重点解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结合实际,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提高保障能力,统筹考虑解决好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2011-2015年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其中政府财政投资建设600套,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建400套。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

(四)2011-2015年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8000套。

(五)2011-2015年全县危旧房改造6000户。

(六)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共建棚户区安置房2000套。

第七条 年度计划

 

 

 

“十二五”期间规划

商品住房(套)

新 增 经 适 房(套)

新 增 廉 租 房(套)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5000

450

450

400

350

350

2000

900

700

700

450

450

3200

新 增 公 租 房(套)

 

限 价 商 品 房(套)

危旧房改造(户)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580

120

100

100

100

10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80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6000

棚户区安置房(套)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400

400

400

400

400

2000

 

 

 

 

 

 

 

 

 

 

 

 

第三章建设用地供应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总规模380亩。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115亩,2012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80亩,2013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75亩,2014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55亩,2015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55亩。

  “十二五”期间建设用地规划数据

“十二五”期间建设用地规划

廉 租 房(亩)

经 适 房(亩)

公 租 房 (亩)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40

35

35

20

20

150

35

35

30

25

25

150

40

10

10

10

10

80

  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供应900亩。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180亩,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180亩,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180亩,2014年建设用地计划180亩,2015年建设用地计划180亩。

  第九条 土地供应措施。

  (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危旧房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安排相结合;确需异地建设的,应按照城乡一体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鼓励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危旧房改造互相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投资需求与筹资渠道

  第十条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需求总额5.95亿元。

年份

新增公租房

新增经济适用房

新增廉租房

租赁补贴

套数

万㎡

万元

套数

万㎡

万元

套数

万㎡

万元

保障户数

万元

2011

580

3.5

7975

450

3.6

6200

900

4

6750

193

32.6

2012

120

0.7

1650

450

3.6

6200

700

3

5250

242

41

2013

100

0.6

1375

400

3.2

5500

700

3

5250

292

49.3

2014

100

0.6

1375

350

2.8

4800

450

2

3375

340

57.4

2015

100

0.6

1375

350

2.8

4800

450

2

3375

363

61.3

合计

1000

6.0

13750

2000

16

27500

3200

14

24000

1430

241.6

各类危旧房改造投资需求总额54亿元。2011-2015年各类危旧房改造6000户、90万平方米,中、省、市资金补助需求6000万元。

年份

改造户数(户)

改造面积(万㎡)

改造资金(亿元)

补助资金(万元)

2011

1200

18

10.8

1200

2012

1200

18

10.8

1200

2013

1200

18

10.8

1200

2014

1200

18

10.8

1200

2015

1200

18

10.8

1200

合计

6000

90

54

6000

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任务如下:

                                           单位:户

乡镇        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总任务

城关镇(含银龙乡)

360

360

360

360

360

1800

池河镇

200

200

200

200

200

1000

后柳镇(含中坝乡)

110

110

110

110

110

550

迎丰镇

80

80

80

80

80

400

熨斗镇

80

80

80

80

80

400

两河镇

50

50

50

50

50

250

中池乡

70

70

70

70

70

350

饶峰镇

60

60

60

60

60

300

喜河镇(含长阳乡)

60

60

60

60

60

300

红卫乡(含银桥乡)

80

80

80

80

80

400

曾溪乡

50

50

50

50

50

25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6000

第十一条 资金筹资渠道

(一)积极争取中省补助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中省给予资金支持。

  (二)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三)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鼓励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危旧房改造,自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

  (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要积极探索,以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一)廉租住房建设,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省政府令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以内,其中:

  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套型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建设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十三条 危旧房改造

  城乡危旧房改造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要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支付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其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标准。城乡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搬迁居民,应确保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第十六条 完善项目储备,加强计划管理。为推进规划实施,建立项目储备库,健全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体制。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向省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设计科学,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严格执行安全、省地、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十八条 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舆论宣传。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等提供参考。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