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保障科发布时间:2013-08-26 17:34来源:本站原创 |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1〕85号 )、《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0〕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奖惩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在市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奖惩考核对象为10个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高新区管委会、城投公司、房管局,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市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政府发文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 市政府以各单位年终考核得分排序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奖金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另设特等奖,奖励省政府表彰的全省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奖金为10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市政府同时对未完成任务的后两名予以通报。
第八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和《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惩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
3、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如若违反,将收回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2日施行,至2013年10月2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