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保障科发布时间:2013-08-26 17:32来源:本站原创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结合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不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2010-2 012年全市通过新建、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资建设廉租住房1.52万套,新增租赁住房补贴0.47万户;新建经济适用房1.18万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0.3万套;新建限价商品房2.75万套;实施棚户区改造1.36万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O.13万户;农村危房改造2.4万户。

    2010年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包括新建、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54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住房补贴900户;新建经济适用房250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5000户;城市棚户区改造6000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30户;农村危房改造11046户。

    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抓紧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规划,纳入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要明确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具体套数、套型标准、建设年限、区位布局等要求。

三、保障类型

在加大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同时,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不同购买需求,多层次、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是中心城市、县城及集镇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和收入不足上年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一半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主导,采取新建、改建、收购、企业参建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套型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重点是中心城市、

县城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来解决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配建和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也可以通过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房。套内户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重点是县城、集镇上年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线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及不足上年当地人均纯收入1.5倍以下的进城落户的农村中低收入家庭,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套型结构和销售对象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四)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重点是中心城市及县城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在限房价、限容积率、限绿化率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土地进行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团购。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每个家庭只能按其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购买或租赁一套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经核准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四、政策支持

(一)减免报建费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建筑劳保统筹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应对保障性住房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保障性住房各项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二)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随报随批、及时供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到当地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能按时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停止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城镇国有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实行在限房价、限套型、限容积率的前提下面向市场招拍挂。

    (三)加大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中、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各级要通过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益、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公共资产置换、公有住房租金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及保障性住房出售资金、商品房开发利润等途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四)强化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降低贷款门槛,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贷款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程序,降低担保、保险等中间费用,开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缴存公积金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贴息贷款业务,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试点。

    (五)支持自助建房。鼓励企业按市场规律自助合作建房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困难。企业自助合作建房必须有足够的建设用地并符合城市规划、不得零星插建。

    (六)落实企业代建。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要按照楼盘规划总面积的8%比例代建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建成后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由政府按成本价统购或统租,房管部门具体管理,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企业和单位在建设项目中代建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的,其代建部分的土地实行政府划拨,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列入审批前置条件把关落实。

    (七)试行租售结合。纳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其租赁住房本人申请自愿购买的,可以出售,出售价格为成本价,凡已购买租赁住房的居民,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实行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协调作用。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区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住建、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别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合力抓好落实。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报投资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调度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税费减免、资金筹集具体管理办法;住建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并制定限价商品房、公租房、企业代建租赁房具体操作办法;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企业代建廉租房或公租房前置审批操作办法;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并制定企业代建租赁住房土地划拨和限价商品房土地供应具体操作办法;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不同收入阶层标准划定操作办法;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农民进城落户户籍管理操作办法;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信贷支持操作办法。市考核办、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住建等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公开公正服务。市、县区要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机构,乡镇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住房保障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建立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和社区、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住房属国有资产,可探索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规模较大的租赁住房小区可招聘质优价廉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五)强化目标考核。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列为民生工程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完成目标任务好、成绩突出的,年终考核予以加分,并给予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