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

作者: 市造价站发布时间:2011-07-29 09:27来源:本站原创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33号)规定,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80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工程造价备案等管理工作,做好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努力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申请办理造价咨询资质或资质升级、变更的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送市造价站初审,审查合格并经市住建局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2、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格实行年度动态考核。本辖区内的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省建设厅陕建发[2010]278号通知规定的内容,在每年310日前,将考核资料报送市造价站审查,动态考核不合格,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对来本市承揽业务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审核备案管理。

1)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来本市承揽工程项目时,到市造价站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2)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于分支机构设立时到市造价站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其后应于每年1210日前到市造价站办理复核备案手续。经审核其资质、人员、办公驻所等条件符合规定的可予备案,准其在本市按资质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市造价站将对通过审核备案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安康分支机构名单进行公告。未办理备案登记的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其业务成果无效。

三、加强对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服务工作

1、造价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其专业和级别的规定范围,在一个单位从事相应的造价业务。

2、在职的造价从业人员,应在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后60个工作日内,到市造价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校大中专学生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毕业后受聘从事造价业务的,应在签约后一年内,到市造价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的,其造价业务成果无效。

3、造价员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及时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无特殊原因,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

4、造价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将暂停其执业。

四、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管工作

1、开展执法检查,规范计价行为。各级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建设工程造价各类计价主体及计价成果要实行不定期地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载入单位或个人不良信誉记录。

2、推行三项备案,细化造价监管。继续推行招标最高限价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成果备案三项工作。中省驻安单位及市属单位工程项目的备案工作,到市造价站办理;县区属单位工程项目的备案工作,按各县区规定办理。

3、提高采辑质量,完善信息服务。市造价站要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安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建设管理、造价管理和材料价格信息,提高各类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覆盖面。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按期采辑报送建材市场价格、人工成本等相关造价信息。

4、公正调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市造价站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中省驻安单位及市属单位工程项目造价纠纷各方当事人直接到市造价站进行调解;各县区所属的工程项目造价纠纷应在县区住建局(建设局)进行调解,调解无果的,由县区住建局(建设局)申报,造价纠纷各方当事人再到市造价站进行调解。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各种造价管理事务并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指导。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及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避免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本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