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小河口廉租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3-08-26 10:15来源:本站原创  
 

 

为确保我县小河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政发(201142号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47号)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质保量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程,确保党和国家政策落到实处,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分配房源

房源为镇坪县小河口二期廉租房工程,工程位于镇坪县城关镇镇政府背后,共计39套。

三、分配方案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采取直接分配和抽签两种分配方式。

(一)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按照优先安排的原则直接分配廉租住房:

1、孤寡老人(年龄超过60周岁);

2、一、二、三级残疾人员;

3、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或伤残军人;

4、其他需特殊照顾人员;

上述家庭由可按方便其居住的原则可直接分配楼层,具体户型通过抽签确定。

(二)抽签分配。其它家庭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楼层、户型。

四、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镇坪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员、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

2.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镇坪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后,必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家庭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和产权查档证明。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婚姻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评议程序

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收到《镇坪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及时会同城关镇人民政府干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居民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结论。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邻里之间进行。评议程序必须在5日内完成。

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第一榜公示)。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社区居委会内固定地点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城关镇人民政府。

2.核准(第二榜公示)。社区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城关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准并经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将核准结果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复核程序

对已经公示的符合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复核,严格按照《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247号)再次筛选,最终确定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申请人。

(五)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政府批准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请人,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发放《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

2.抽签

对于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总量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人员及申请人参加,并由公证人员公证。抽签确定的家庭与城关镇政府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未参与本次抽签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3.轮候

本次没有配租到廉租住房的已登记家庭进入轮候期。

五、使用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房,配租家庭只享有承租权、使用权,不享有处置权、继承权。

(二)配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后,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收取,纳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房屋租金标准为1/平方米·月,由配租家庭依照上季度缴纳次季度原则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按租赁住房总面积一次性缴纳,首月租金于房屋配租日缴纳,延期缴纳租金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由配租家庭于房屋配租日一次性缴纳。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配租的,租赁保证金按规定返还。配租家庭不按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权,亦不再享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资格。

(三)配租家庭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配租家庭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时,其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退出廉租房保障时,如房屋完好无损,则全额返还租赁保证金;如有损坏,则按有关规定予以折价赔偿。

(四)廉租住房实行一年一租及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城关镇人民政府每年会同县廉租办、监察局、民政局、社区等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情况的变化,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城关镇人民政府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继续配租廉租住房,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租权利。

六、住房退出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扣除租赁保证金。逾期不退回的,从取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并依法强制收回该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已迁往外地或在本地自建、购买、单位安排房屋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的;

5.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累计6个月不交纳房屋租金的。

(二)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受益人死亡,同户籍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配租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从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及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