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2-12-25 09:46来源:本站原创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强化绿线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安康山水园林城市建设目标。根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水利、房管、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国土资源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第九条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施工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及道路配套绿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市政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管理;单位辖区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单位自建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进行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确需调整绿线的,建设单位应对调整后面积不足部分进行异地建设,或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绿化补偿费,实行异(易)地建设。
建设单位所交绿化补偿费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依法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