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2-11-19 09:18来源:本站原创 |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条件]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法定程序,严格按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立足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禁止接受当事企业、个人的吃请、礼金;严禁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禁止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禁止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禁止在执法过程中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推诿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九条[保密规定] 涉密岗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于因工作原因知晓的各项企业、从业者信息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更不得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隐私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予以保护,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益。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无私奉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不正当手段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获得好处或者通过配偶、子女取得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行为:
(一)行政执法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二)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与其讨论案件,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但未回避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群众求助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或者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或者记录。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制服;没有制服的,应当着正装,保持仪表整洁,庄重得体。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共场合规定] 在行政活动中,执法人员在公共场合,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得打闹、喧哗、吸烟。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共场合规定] 在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表达执法内容。不得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告知案件当事人申辩和陈述权利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案件当事人基本的申辩和陈述权利,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法行为处置、各项资质收缴发放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窗口设置内容规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要求] 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办公室要求] 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制规定] 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规定] 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制作文书规定]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人数规定] 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规定]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规定] 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询问签字规定]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第三人签字证明;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签的,可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规定]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规定] 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措施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制作鉴定意见书规定]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执法机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四条[其它规定] 本规范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