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设工程实施建筑节能现场检测的通知

作者: 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1-08-30 10:45来源:本站原创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达到建筑节能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决定自201191日起,对新建建设工程实施建筑节能现场实体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规定必须实施建筑节能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除按规定对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检测项目外,必须对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窗气密性检测、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三个项目开展现场实体检测,现场实体检测由业主委托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实施。

二、建设工程建筑节能进场材料复验内容和程序,按照建设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之规定,送节能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实体检测和验收。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按本规定对现场实体检测项目实行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现场实体检测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专项验收。

四、对于第一次建筑节能进场材料复验和现场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检测机构应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将判定为节能不达标。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供建筑节能检测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判定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是否达标的依据。

六、未进行建筑节能进场材料复验和现场检测的工程不得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