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时间:2010-11-30 16:09来源:本站原创  
 

各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确定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及价格风险控制要求。

二、最高限价应按当期的《安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所发布的综合信息价进行编制。招标文件所列主要建筑材料为工程特定材料及《安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综合信息价中缺项材料的,其价格由工程招标人市场调查确定,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作为编制最高限价的依据。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价格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8%以内。

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预付了工程备料款,承包方未用于购买建筑材料的,其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四、各县()建设局和安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程发包人应依照相关管理规定,按项目管辖权限将施工合同分别报送安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县()建设局或其指定的相关管理机构备案。凡合同中未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或约定不明确的,备案管理机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进行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备案,并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应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