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5-10-15 17:06来源:本站原创 |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物业管理行为,查处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5]20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坚持统一部署、省市县区联动、层层组织、广泛参与。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为核心,发现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提升管理质量,切实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市场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进业主和物业企业间的沟通互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物业企业资质方面。重点整治物业企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现有资质条件低于资质等级的。
(二)建设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方面。重点整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物业招投标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重点整治业主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小区已具备成立条件,未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办理备案手续;未依照规定,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未监督和协助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未对不履行职责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拒付物业费以及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委员作出终止资格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决定等。
(三)物业管理方面。重点整治物业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管理内容、管理标准未公示的;不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和标准提供管理或收费的,只收费不管理或者降低管理标准的;物业管理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整体转让物业管理业务的;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或占用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未按规定对物业进行养护和维修的;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的;违反《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整治业主未提供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专项维修资金交由物业行政部门代管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按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二)集中整治阶段(
1、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各物业企业要制定本企业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召开全体员工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在物业管理区域下发调查问卷,深入开展自查,对问题进行梳理解决。
2、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市、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建设方遗留问题、业委会履职、管理区域划分等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梳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街道办给予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当地政府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抽调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组织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上级要求主动自查,不断规范市场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不折不扣地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全面实施。要紧紧围绕四项重点整治内容,对物业服务市场各主体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覆盖到所有住宅小区,检查内容涵盖物业市场的方方面面。专项整治要与资质管理、信用评价、规范建设手续相结合,对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依托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群众积极关注并广泛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积极举报物业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加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物业政策,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意识,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使物业管理真正形成经营性的良性循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