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中心城区房地产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违法违规线索的通告

作者: 佚名发布时间:2019-10-21 17:21来源:本站原创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纪委、政法委等十二委局《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房地产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政法字〔2019106号)要求,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即日起至20191030日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中心城区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房地产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排查工作。为扩大群众知晓率、提高群众参与率,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现向社会征集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下列违法违规线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4.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或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附加签订其他与商品房买卖行为无关的协议。

5.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6.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现场公示制度。

7.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向购房户出具正式发票,未执行合同“一价制”,另行收取水、电、路、讯、气、安防等安装费用的。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8.销售精装商品房未公示装修部位、主要装修材料、设施品牌及价格成本的。

9.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0.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违法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

11.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1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通过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13.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1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性质面向社会销售的。

1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16.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17.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18.为逃避违约责任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业主,且拒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

19.销售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不受领或迟延收受买方支付的房款,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以期达到将房产售予出价更高的第三方的目的。

20.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

21.未批先建,未按规划实施(如批少建多、擅自更改位置)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2.不履行建筑的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搭建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等。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额外收费。

7.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8.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以为缴存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违规收取高额手续费或代办费。

9.不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10.未在监管部门入网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

2.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的。

3.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4.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或占用共用部位和设施的。

5.擅自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挪用或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8.被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合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撤离的。

9.违反《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凡遭遇上述行为的当事人、知情人,请向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积极举报提供线索,举报线索要求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举报人的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0915-3265919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0915-3265210
     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  0915-3265893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021